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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向单位请病假超过三个月,如果仍然在法定期限内,除过失性辞退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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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请病假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无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可见,职工请病假超过六个月,或者说职工请长期病假的情况,并不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种情形应该按照《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处理,其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一般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者生病或非劳动者受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使用者另行安排的工作,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个规定可以明确地看出,使用者有权与医疗期满但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别的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手续上必须在30天前通知或者发给一个月的代理金。如果工人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使用者有义务调动工作岗位,选择他能做的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对使用者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能完成说明劳动者无法履行合同,使用者必须在30天前书面通知本人或者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未经批准超假一个半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假回家,假满即应回到用人单位恢复工作。因为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当经过用人单位批准,未经批准超假的,用人单位可以按旷工处理,旷工一个半月,完全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程度,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没有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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