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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可以变更姓氏。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
案情:江苏省丰县农民朱某与李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而打起了离婚官司,法院在调解和好无望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朱丹丹随李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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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经过孩子生父的同意, “子女姓氏一旦确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改变。即使父母双方离婚后,子女同一方共同生活,同子女生活的一方也不得单方改变子女的姓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离婚后,一方再婚而未征得生父或生母同意,擅自将子女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可以责令恢复子女原姓氏” 子女一旦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或虽未年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子女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的姓氏的权利。父母双方不得进行干涉,不得强迫更改子女姓氏或强迫子女不得更改姓氏。
如果需要更改孩子的姓氏,男女双方必须达成协议,共同到公安部门办理。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父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者继父姓氏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但父母不得因子女姓氏变更而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2012年4月,应某与洪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婚生女应红枝(化名)随洪某生活。2013年2月,洪某经人介绍与曹某再婚,洪某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更改为其再婚丈夫曹某的姓氏,即将“应红枝”变更为“曹红梅”。2013年9月,应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洪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洪某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姓氏,但遭到洪某的拒绝。应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 评析:处理本案时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孩子是被告亲生的,她完全有权利决定孩子的姓名。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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