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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赠与和死后遗产继承是有差别的。赠与要交2%的公证费和0。5%的评估费(100万元内),3%--4%的契税(各地标准不同),0。 05%的...
生前的叫财产转让不叫遗产不属于死后的遗产继承。其他子女无继承权。当然你在生前要处理好相关事项,比如不动产(房子车等等)要做好产权转让。而且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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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协议并不能算作是遗嘱,遗嘱和赠与协议是属于两个法律关系,遗嘱是指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赠与协议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两者虽然在财产转移方面较为相似,但是两者依据的法律依据不同,遗嘱依据的是继承法,而赠与协议依据的是合同法;同时赠与协议的撤销具有法定的条件,而遗嘱可以依据立遗嘱人生前自由的意志进行重新更改。因此,不能将生前赠与协议直接认为是遗嘱,需要以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的真实想法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与生前赠与的区别 遗赠与生前赠与,都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两者有相同处,但两者的差别也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两者的法律行为性质不同。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此遗嘱在遗赠人死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受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与否的影响。而生前赠与则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赠与的成立与否,取决于两方面的意见表示,一方面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还要有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二、两者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遗赠必须在遗赠人死亡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生前赠与只能在赠与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 三、两者生效的条件不完全相同。遗赠只要有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其他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可生效。而生前赠与除此之外,还必须以交付赠与物为条件,否则不能生效。 四、两者的方式不同。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要符合订立遗嘱的法定条件。而生前赠与则没有严格的方式,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 五、接受一方负有的义务不同。遗赠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附带条件,而生前赠与则不附带任何义务。
为了已故母亲的10万元财产,刘菲将外甥女告上法院,一个说外甥女擅自取走了老太太的遗产,一个说钱是老太太生前赠予。这钱究竟是什么性质?到底该不该返还?近日,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结这起返还财产纠纷。 刘菲处理完老太太的后事后,转头就将外甥女谭芳告上法庭,称她擅自取走了母亲的遗产,要求她返还丁老太名下的存折和10万元。谭芳则认为,这10万元是姨奶奶丁老太生前赠予自己的,不应返还。 丁老太是谭芳外婆的亲妹妹,由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与谭芳十分亲近。1965年,丁老太领养了一个女儿,取名刘菲。2014年,80多岁的丁老太重病,由于刘菲已定居加拿大,便联系家住苏州的远房外甥女谭芳,希望谭芳可以把母亲接到苏州照顾。 2014年2月24日,刘菲将丁老太送到苏州,入住福星护理院。丁老太与谭芳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由谭芳“听取经治疗医师有关委托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情况的告知与说明;选择和决定签署有关医疗活动的同意书”。刘菲和丁老太还将丁老太的存折、密码和身份证交给谭芳,表示由于她是老太太在国内唯一有血缘关系的人,所以存折内的10万元给她,请她照顾老太太。考虑到若老人去世取款将很麻烦,谭芳当天就去银行取出了存折中的10万元。 两个月后,丁老太经抢救无效死亡。刘菲处理完老太太的后事后,却回头将外甥女谭芳告上法庭,称她擅自取走了母亲的遗产,要求她返还丁老太名下的存折和10万元。而谭芳则认为,这10万元是姨奶奶丁老太生前赠予自己的,不应返还。 吴中区法院审理认为,讼争的10万元于2014年2月20日存入丁老太银行账户,被告于当月24日支取该笔存款,丁老太于2014年5月1日因病去世。可以确认,讼争钱款所有人为丁老太,且在丁老太去世之前,讼争钱款已经交易完毕。且由于讼争钱款系实名存款,并设有密码,如未得到存款权利人丁老太的同意及协助,被告是无法从丁老太的银行账户中提取钱款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原告关于“被告擅自取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并认为丁老太在其生前已将讼争钱款予以处分,因此,讼争钱款不属于死者丁老太的遗产。由此,即便原告系丁老太的法定继承人,亦不能基于继承法律关系提出要求被告返还讼争10万元钱款的主张。由于银行存折为死者丁老太的遗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银行存折的理由正当,该诉讼主张可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谭芳返还刘菲开户人为丁老太的建行存折一本,驳回刘菲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赠予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遗产继承则是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生前赠予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受赠人无需返还继承人。 (原标题:老人过世前赠予10万给远房亲戚养女起诉要求返还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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