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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
①控告犯罪行为;②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③参加诉讼;④委托诉讼代理人;⑤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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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3)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6)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范围。每个案件的具体代理范围,要以委托代理协议中的规定为依据,可以全权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1、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4、当事人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 5、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诉讼手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民事诉讼权利:(1)起诉权。该权利只能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2)答辩权。(3)委托诉讼代理人权。(4)申请回避权。(5)调解权。该项权利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请求调解权,二是达成调解协议权;(6)反诉权。(7)辩论权。(8)提出证据和质证权。(9)上诉权。(10)申请执行权。(11)和解权。和解不同于调解,和解是在没有人民法院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愿对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在审判过程中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进行和解,若在审判过程中和解,可按撤诉处理。(12)撤诉权。(13)变更诉讼请求权。(14)申请再审权。(15)查阅权。(16)复制权。(17)法庭笔录补正权。当事人对法庭笔录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进行补正;(18)管辖异议权。(19)申请不公开审理权。(20)财产保全申请权。当事人有权依法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1)先予执行申请权。对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22)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权利;(23)要求补正法律文书中笔误的权利。(24)要求补充判决权。若判决书漏判了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漏判的诉讼请求进行补充判决;(25)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上述是当事人主要的民事诉讼权利,对上述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是,如果行使,必须遵从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上述权利,可以由当事人本人亲自行使,也可以依法通过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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