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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道路、供水...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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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住宅建设逐步实行统一规划,采取集体集中建房与村民个人自建住房相结合的办法。鼓励集体集中建房;在村民个人自建住房中鼓励建设四联体、双联体住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村民住宅建设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集中建房的,不得申请单独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的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照规划要求申请单独建房。
竣工验收后,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建、扩建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申办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表;(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四)竣工测量成果资料;(五)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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