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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
城乡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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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市、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旧城改造、土地收储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城建投资等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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