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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养老保险办理条件

2022-01-18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执行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新人社发[2010]124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必须符合2009年12月31日之前具有新疆城镇户口和1996年1月1日前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满3年以上两个条件的,本人自愿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才能纳入养老保险统筹。2011年8月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电话通知,将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之一:“具有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新疆城镇户籍”,放宽为:2010、2011年办理的新疆城镇户籍也可照98号文件办理参保补费。由于放宽之后一些地区出现大量“农转非”现象,自治区于011年中旬,将2011年办理的新疆城镇户籍紧急叫停。近期,我们就相关问题向自治区进行了书面请示。2009年之前和2010年具有新疆城镇户籍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本人自愿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仍可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此项政策截止办理时间为2011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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