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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执行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应范围 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工作满3年以上;具有我省农业户籍。 二、提供资料 原企业的营业执照,计划指标,能证明工作满3年以上的资料(如:工资表、人员登记花名册、劳动合同书等),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个人申请书。 三、待遇标准 在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加发工龄补助,工龄补助标准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4元,其中: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上世纪60年代初精简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6元。 四、时间安排 1、个人申请、初审阶段(3月16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基本原则: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级制订实施意见,市县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2、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今年下半年和明年试点覆盖面为全省10%的县(市、区),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力争三年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政策覆盖。 3、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1、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参照陕劳社发〔2002〕77号、陕人社发〔2009〕98号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2、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含利息)。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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