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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1、刑事案件调查由公安机关进行的法律除外还有其他规定。2、涉税事件管辖:a.涉税等事件由公安机关管辖:①公安机关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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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之规定,有以下8种刑事案件,不经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 (1)不需要侦查的轻伤害案; (2)一般的侮辱、诽谤案; (3)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 (4)一般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5)由被害人控告的重婚案: (6)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7)一般的虐待案; (8)遗弃案。
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除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其他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2、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等便非属公安机关管辖。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称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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