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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存废问题。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简称照顾原则,很多人赞成保留,也有学者主张废除,认为照顾原则没有存在必要。但与孙若军认为“过错不易确定,照顾原则难以落实”,因而主张废弃该原则不同。纪要是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又要在此基础上对另一方进行照顾,也有违公平原则,因为过错者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不应再承受更多的不利。第二个问题是家务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婚姻法第40条家务补偿的限定条件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此情形下才能要求家务补偿,“如果双方约定仅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的,则不适用该条的规定”。这样的限定是不合理的,“该条件的限制使得夫妻一方很难行使家务补偿权”。
正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都将面临人口不断增加和人均土地持续减少的双重压力。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极其重要的物质
《行政复议法》总体应予肯定,但也存在瑕疵和缺陷:第一,从对复议申请人界定的模糊、口头申请的规定对操作性的忽略、书面审查与复议要求的背离以及对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法律责任追究的欠操作性,均体现了《行政复议法》设计的理想模式与实际操作的矛盾。第二,在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处理、中止和终止情形、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程序等制度规定中,缺乏后续保障程序,影响其操作性。第三,立法中的一些明显“硬伤”,使之无法操作。比如行政公署和盟的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权;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执法的复议管辖问题;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部分当事人提出复议,部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受理;复议申请受理主体表述的矛盾;对不作为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等。第四,立法表述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产生歧义。比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否起诉;对撤回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如何界定;对不合理行为如何确认;行政复议活动是否适用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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