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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法缺陷存在什么?

2022-08-05
行政复议法》总体应予肯定,但也存在瑕疵和缺陷:第一,从对复议申请人界定的模糊、口头申请的规定对操作性的忽略、书面审查与复议要求的背离以及对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法律责任追究的欠操作性,均体现了《行政复议法》设计的理想模式与实际操作的矛盾。第二,在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处理、中止和终止情形、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程序等制度规定中,缺乏后续保障程序,影响其操作性。第三,立法中的一些明显“硬伤”,使之无法操作。比如行政公署和盟的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权;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执法的复议管辖问题;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部分当事人提出复议,部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受理;复议申请受理主体表述的矛盾;对不作为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等。第四,立法表述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产生歧义。比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否起诉;对撤回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如何界定;对不合理行为如何确认;行政复议活动是否适用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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