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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置换不同于企业之间常见的债务股权置换。它是债券持有人作出决定卖出一个或多个目前所持有的债券,以交换其他被认为是相同或类似的市场价值的债券的一种规避风险的手段。债务置换大约在同一时间购买和销售,有效迅速地使用旧债券换得一套新的债券。它也是政府为解决财政危机使用的一种延长国债到期支付时间的方法,通过发行新的债券来换回之前国家债券持有者手中的即将到期的老债券,一般来说,新债券期限更长,收益更高。债务置换又称为债券置换或者债权置换。
次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代位权诉讼涉及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债务国是国际信贷关系中,资本输入大于资本输出的国家。一个国家成为债务国,并不一定说明这个国家的经济实力不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举债虽多,但债务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并不大,尤其是净外债所占比重较小。而且发达国家经济实力较强,外汇和黄金储备较充足,国际收支状况较好,金融体系较健全发达,外债偿还能力强,因此没有发生债务危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远逊于发达国家,在严重的债务面前难以应付,终于在1982年爆发了债务危机。形成国际债务危机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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