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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债权”的对称。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依法对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在中,出卖人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买受人的义务,这就...
望采纳 债务人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被纳入破产管理的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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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是国家房改政策提出的概念,是指政府通过租金补贴或实物租赁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租金分配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自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简单来说,廉租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核心体系,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造的住房,具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性质。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政府出资建成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另一种是政府给住房困难户发放租金补贴,他们租用社会房屋居住。我国廉租房只租不卖,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
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
次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代位权诉讼涉及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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