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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为6级的,职工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是工伤伤残等级的6级有: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和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由单位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三级为20个月,四级为18个月;(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六级伤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政府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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