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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由于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发包人受到损失时,发包人就可以主张索赔。
承包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书面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3)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分阶段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并在索赔事件结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送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和(4)相同。
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包括以下内容: 1、业主未能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或指令错误; 2、业主未按合同时间提供图纸; 3、业主延期开工或暂停施工; 4、业主没有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地址条件发生变化; 5、业主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6、业主没有按照合同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 7、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合格。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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