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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

2022-09-10
目录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装备财务局予以取消其生产资格。(一)累计两次警告的;(二)在警服行业抽样检查、统检中出现单项产品检验不合格(含主要材料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三)在警服行业抽样检查、统检中出现两个以上(含)单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含主要材料不合格);(四)因违反标准造成批量性质量事故,整顿后仍不合格;(五)非法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六)非法销售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七)赠送或者出借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给非人民警察的;(八)转让生产计划的;(九)改变警服部颁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十)擅自开发生产销售警服新产品的;(十一)给非目录生产企业提供警服样品的;(十二)在警服采购中,采取给回扣或管理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十三)拒绝参加装备财务局组织的行业抽检的;(十四)连续两年没有警服生产供应合同的;(十五)警服面料和主要辅料未经专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十六)警服面料未在目录生产企业范围内采购的;(十七)向省级以下政法机关出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省级被装管理部门授权或批准的除外);(十八)未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的,或在年度审计中出现企业严重亏损,且资不抵债的;(十九)自行采购人民警察专用标志的;(二十)企业出现违法乱纪行为,或者被有关部门停产或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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