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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签订合同,需要补充的条款应在合同书中详列,严禁在合同外签署不正当或违反法律、法规的附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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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生产企业被一次取消全部生产品种资格处罚后,装备财务局五年内拒绝其申请加入目录生产企业;累计两次被取消全部生产品种资格处罚后,装备财务局拒绝其申请加入目录生产企业。
警服生产供应实行两级政府采购机制。装备财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即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招标确定下一年度目录生产企业;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在有效年度目录生产企业范围内,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招标,与中标的目录生产企业签订当年度警服生产供应合同。
中介机构招标应按以下项目对投标企业进行审查评分。(一)警服质量;(二)技术力量和设备;(三)两年以来的警服生产完成情况;(四)企业的资信等级;(五)不良记录情况;(六)用户对企业的评价;(七)职工社保基金缴纳;(八)纳税情况;(九)警服生产累计年限或者其它记录;(十)对管理机关的响应程度;(十一)当年资金周转情况;(十二)参与新产品研发业绩;(十三)年度生产警服套件量占全部生产服装套件量的比例;(十四)年度生产警服套件量占年警服生产设计能力的比例;(十五)企业对警服生产的自律与承诺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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