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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竞争,鼓励商家也能做到百花齐放,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放心合格的产品。当然消费者也希望通过商家之间的竞争能买到价格合理的产品,因此,没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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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区范围我国采用土地原则效果原则。(1)当地原则中国国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于《反垄断法》。提示:这里被称为国内,不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2)效果原则中国海外垄断行为对国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垄断法》2、《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类型(3-1)经营者(行业协会)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价格联盟等垄断行为)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2)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3、反垄断法适用除外(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3)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提示: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适用《反垄断法》。
国家鼓励竞争,鼓励商家也能做到百花齐放,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放心合格的产品。当然消费者也希望通过商家之间的竞争能买到价格合理的产品,因此,没有谁愿意看到哪一家独大,因为垄断是对正常的经济秩序的极大破坏。那么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是什么?
垄断的双重性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双重职能,即一方面要抑制垄断的消极因素,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垄断的积极成份。 因此《反垄断法》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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