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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的双重性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双重职能,即一方面要抑制垄断的消极因素,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垄断的积极成份。 因此《反垄断法》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
1、《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区范围我国采用土地原则效果原则。(1)当地原则中国国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于《反垄断法》。提示:这里被称为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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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增强我国经济活力和竞争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之一,制定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是确保《反垄断法》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法治工商的重要内容。《反垄断法》具有很强的法律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执法属中央事权但又可以授权执法以及垄断协议宽大制度、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具有鲜明的特点,关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存在很大区别。依据《反垄断法》对相关内容作细化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效开展反垄断执法的前提条件。 三个实体规章是国家工商总局继去年制定发布两个《反垄断法》配套程序规章后制定的,这三个规章进一步完善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积极稳妥有序地深化反垄断执法工作。在当前巩固和发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形势下,做好反垄断工作,更具有现实意义。国家工商总局将继续组织全系统牵头做好制止滥用行政权力阻碍跨地区、跨行业物流服务行为和规范物流市场秩序工作,认真清理涉及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文件,依法查处扰乱物流市场秩序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可能涉嫌行业垄断或者垄断性经营,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必要时,也可以针对交警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提出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部门垄断。指行业管理者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违法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各部门利用自身行政职权和特定优势,控制市场、独占经营,剥夺了非本部门、本行业的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机会,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具体表现方式是:第一,部门的行政管理机关下设服务公司,变相开办经济实体,利用手中的审批权、物资权、信贷权、税收优惠条件、价格优惠等,参与同行业的不平等竞争。 第二,为保护本部门、本行业企业的经济利益,封锁市场,限制行业、部门外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三,限定客户和消费者只能购买本部门、本行业下属或挂靠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第四,限定客户和消费者购买本部门、本行业关系户的商品。 否则,即利用手中职权对经营者进行刁难。第五,限定客户和消费者接受指定单位的有偿服务。如某市旅游局规定,凡到该市旅游的,只能到其指定的旅游“定点宾馆”就餐住宿,否则拒绝提供有关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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