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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颁发的证书有错误要修改的,可以向当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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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更正登记依照一般土地登记程序办理,即根据错、漏登记宗地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同时书面通知原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土地证书持有人逾期不办理的,原土地证书作废,并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关于撤销错误土地承包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如果登记错误,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根据错误或遗漏登记宗地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记申请,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变更或更换土地登记卡和簿,并书面通知原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原土地证书更换或注销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公告后,废止原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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