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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非法侵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标准规定为:当地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能责令非法侵占人,立即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 2、如在非法侵占的...
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是罚款。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返还土地,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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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侵犯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达到严重程度,就可以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必须以故意为主观目的,营私。
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1.1发布)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1.1发布)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地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1.1发布)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9.1.1发布)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9.1.1发布)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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