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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与其他责任相比有何不同 1、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
严格责任,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一种责任。 无过错责任,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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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没有违法行为的,电动车负主要责任。 1、电动车逆行是违法交通法的,如果与没有违反交通法行为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的,非机动车主要责任,机动车只承担10。 2、如果机动车有违法行为的,比如闯红灯、违法调头、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这是机动车全责,就算是非机动车逆行的,机动车也是全责。 3、交通法中,是偏向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但是生命只有一次。请广大非机动车、行人时刻遵守交通法规。宁绕10步远,不走一步险。宁等10分不抢一秒。
第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的、惩罚等性质。第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第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第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有学者把两种责任最基本的区别归纳为两点:第一,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综上所述,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同: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过错是责任的必备条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一种责任。 无过错责任,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的责任,也称不问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别在于:严格责任是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一种责任,它是介于无过错与过错推定之间的责任,多用于《民法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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