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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9)CIETACBJ裁决(0355)号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仲裁机构裁决解散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权仲裁的情形。”民法总则规定法人解散的情形有四种,在公司进行解散程序后,需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核实,继而收回债权,至于债务,需要在清算工作完成后,才能进行清偿,对于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由于公司法人需要以其独立的资产承担责任,故而对于不足以清偿的情形,发生消灭的效果。分为强制性的法人解散以及法人自愿进行的解散,包括公司中规定的章程约定的存续时间届满,以及公司的权力机构决议将法人解散的情况。强制性的包括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具体的大家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解散后,证券交易所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诉讼可以通过调解解散。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时,应当重视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方式使公司存续,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使公司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股份。在股份转让或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股份为由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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