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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以驾驶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界限

2021-03-26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全责是肇事罪吗相关内容。如果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且自己属于全责的话,那么是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所以大家在驾驶的途中一定要小心谨慎。所以大家如果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ask.com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相关法规

《刑法》第133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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