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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按照卫生、、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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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聘其为评审专家:(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评审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评审专家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的,基金办五年内不得聘其为评审专家。
基金办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申请人或者参与人申请、参与申请、正在实施的基金资助项目超过规定数量的;(三)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和申请要求的。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一)所在单位是依托单位;(二)具有承担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申请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或者没有工作单位的,经有关依托单位同意后,可以通过该依托单位申请基金资助。该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海外科学技术人员,经有关依托单位同意,且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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