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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在实施项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并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基金办、依托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基金资助项目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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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办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
基金办应当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建立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档案。
基金办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申请人或者参与人申请、参与申请、正在实施的基金资助项目超过规定数量的;(三)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和申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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