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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有什么规定吗?

2021-04-10
在2018年8月27日下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这次审议了居住权和自动续期的问题,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问题,此次“物权编草案”先做一个原则性规定。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个草案对房屋建设用地产权到期之后的规定和以前差不多,但是增加了一点东西,就是对续期的费用的规定,没有明确讲这个费用是免费?还是交费交多少?给的解答就是按照法律和行政的规定,现在怎么个交费法不知道。反正费用可定少不了,究竟交多少,等到期的时候看规定就知道了,所以不要做免费的打算。 之前“物权法”是这样规定土地到期情况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就是说你家的房子如果够牢固结实,如果到70年还在的话,那么这个住宅用地到期会自动续期,而且的免费的,不存在缴费的问题。不是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就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比如商业用地、工业用地这些就不存在自动续期了,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办理。

相关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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