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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根据国际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其国民及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发生的行为都拥有管辖权。为了保障国际民商事秩序正常运作,以及维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各国立法中都有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这也会产生管辖权的冲突,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合理地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问题。其次,管辖权问题是国际民事诉讼中面临着的首要问题,不解决案件应到哪一国法院审理的问题,其他一切问题都无从谈起。最后,案件由哪一国法院审理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很大。由于各国的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都各不相同,在不同的国家进行诉讼要适用不同的程序规则,以及根据不同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在不同国家进行诉讼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1、管辖源于管理以及统辖,管辖是人民法院之间的一种管理关系。 2、只有国家才可以是向法院提交案件的当事方,任何国际组织、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和团体、地方政府及非主权的政治实体,均不能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3、其中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职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可以在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国包括: 1、联合国会员国即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2、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依宪章第93条之规定而成为规约当事国者 3、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但依规约第35条第2款之规定而成为诉讼当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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