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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地域管辖 在正常情况下,涉外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的,是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由某一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默认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5、专属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有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规定:一旦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 诉讼管辖的范围分三大类:自愿管辖、协定管辖、任意强制管辖。但要注意这三大类都是基于“自愿”。即使是第二类的协定管辖,缔约国一般都有保留条款。第三类的任意强制管辖,一般也有保留条款。 由于这些保留条款的存在,在事实上,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但在理论上,你可以说管辖权来源于对条约的遵守义务。 还有,你对协定管辖和任意强制管辖的概念混淆不清。任意强制管辖是由当事国临时声明承担的,且一经声明就使国际法院具有了强制管辖权。而协定管辖权才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所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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