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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权在权力性质上是一种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与宪法制定权一样只能属于人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在进行宪法监督的过程中,一方面依照宪法所赋予的实施宪法监督的职权对一切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实施宪法的活动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实施宪法监督的活动也必须接受作为授权者的宪法制定者的监督。
宪法规定我国的监督机关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以及一府两院工作司法监督;检察院是法律规定的司法监督机关,法院也有内部监督机制; 党的监督,执政党有纪委监督;行政监督,狭义是指行政系统内设立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进行监督,广义的是指社会监督; 即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检查、监察、督促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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