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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监督。在实行“三权分立”宪法原则的国家中,一般由立法机关主管宪法或一般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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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大监督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由其产生的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其宪法地位的一项重要权力。人大监督司法权的实质,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国家司法权进行制约,以保证司法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转。人大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权力来源的权威性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监督权直接来源于宪法。人大法律监督所依据的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而在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所依据的可以是宪法,但更多的是依据法律、法规行使监督权。人大监督代表的是国家意志、人民意志,体现的是我国国体和政体的本质与内容。 2.监督对象的广泛性人大的法律监督,从对象上,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从客体上,包括了三机关的人事、财政、立法、执法活动。[1]在我国,没有任何其他机关能够像人大一样同时拥有监督全部国家机关重要活动的权力。 3.监督层次的至上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同其他国家监督形式之间是授权与被授权机关的关系,国家机关体系内一切其他层次的监督都必须向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和制约。 4.监督方式的间接性人大的监督权侧重于对监督对象起威慑、督促、指导作用,主要是通过间接手段来达到监督目的,一般不直接去纠正、处理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人大在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或对它们进行质询时,通常只发表一些评价性意见,对有关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性意见,要求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等方面。人大最严厉的监督方式是罢免或撤职,而这也仅仅是促使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手段。(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报刊等大众传媒对各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揭露、报道、批评或抨击。舆论监督具有相对的言论自由性、及时性、广泛性。1.新闻舆论监督是公众了解、参与和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重要媒介,是防止和纠正司法腐败,推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实现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监督力量。司法通过公开接受舆论的监督,满足宪法赋予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权、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舆论通过司法公开监督司法行为,从而能更好地促进公正审判、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同时也是确保司法公正能够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有效方式。2.新闻媒体监督在现代法制国家已成为一种谁也无法漠视、不敢小看的监督力量。平民百姓街头小巷的议论成不了气候,而新闻媒体的评论就不一样,对法院的审判具有强大影响力,甚至决定了法院判决的走向,因而素有“媒体审判”之称。而舆论监督本身具有覆盖面大、影响深远、及时有效等特点,它通过营造舆论环境进而影响人们的心理、思想、行为,并借此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起到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舆论监督可以提升司法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拓宽公众参与权力运作的渠道,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和纠正司法偏差,有助于捍卫公民的权利和实现社会的正义。从“房姐事件”“问题奶粉事件”“郭美美炫富事件”等诸多案件来看,舆论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办事效率及公开程度,推动了社会公正的落实。同时,正面的舆论报道可以提升法院的公信力,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发展。拿“孙志刚”案件来说,正是由于舆论的广泛关注,引起了国务院的重视,推动了《城市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的利益。(三)公民监督公民监督,一般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监督权具体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批评和建议权;二是申诉和控告权;三是检举权。1945年7月,毛泽东在和黄炎培谈论如何避免“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政权更迭周期时,曾经说道:“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2]公民监督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而公民监督司法权则是公民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也是公民参与公权力行使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公民监督司法权主要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实现。
公司监事的法律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行为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监事的法律责任有: 1、监事不能违法,不能违背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2、监事不能受贿或侵占公司财产; 3、监事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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