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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省中小企业工作、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全省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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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省中小企业工作、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全省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分析进出口异常情况,为中小企业及时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提供服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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