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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退房: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的;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的;或者卖方延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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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房者可退房的情形如下: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4、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1、丁、己是否可以退伙,主要看合伙协议的约定,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只要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就可以退伙。并且,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退伙事由的,当退伙事由出现时,也可以要求退伙。 2、丁、己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违约,如果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即使丁、己符合退伙的情形,也只能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割合伙财产和利润。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人退伙的情形如下: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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