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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两种情况,委托与被委托是什么关系, 1、若是夫妻之间的有委托人真实的委托书代理人签订合同时要附加一条:所签内容委托人均认可; 2、若是非直...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证件。买卖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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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者主要有挂牌、收定、签约、收款、交房过户等五个环节一、挂牌时明确委托方式和期限。卖方大多数情况下会通过中介公司予以挂牌出售。卖方在挂牌时除明确挂牌价格外,还应明确委托方式和挂牌期限。此外,有些中介公司往往自行或者让自己的中介人员先付定金把房子定下来,但最后签约的肯定是他人;所以,卖方不要轻易收取中介的定金。二、谨慎收取定金。中介公司找到客户后会同卖方议价。如卖方接受购买条件,则从中介处签收定金。但很多中介公司会要求保管该定金,卖方对此要慎重。房子卖了,定金转为佣金倒也算了,就怕买方毁约卖方可以没收定金时,中介公司却要求分卖方一杯羹。三、签约时要注意三点。一是将房屋的物理状况和权利状况如实告知买方,最好在合同中写下来;二是提供“三项证明”,即如有共有人须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如有抵押,则提供已经书面通知房屋抵押权人的证明,如该房已经出租,则提供房屋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三是交易流程必须与房款支付挂钩,即确保在房屋过户前后拿到房款。四、尽量取得放款承诺。签约时,买方通常只支付首期款,余款待过户后由银行支付。但银行只根据买方指示付款,如在房屋过户后、银行放款之前,买方取消了贷款,则银行自然不会再放款给卖方,故卖方最好能取得买方贷款银行的放款承诺。五、交房过户时避免违约责任。交房和过户是卖方的两大义务,需买方配合。当出现买方因种种原因不予配合时,卖方应书面催告买方,同时要求中介出具相关证明,避免日后违约责任。买房者主要有下定、调查、签约、付款、收房过户等5大环节
如你所说,像是二手房。应注意审查如下问题: 1权属审查 (1)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不得买卖; (2)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2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审查 (1)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二手房权利人; (2)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4)二手房属于国有或者集体资产的,应当有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共有财产审查 共有二手房,应当有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4权利限制审查 二手房交易时,应当没有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情况。 5他项权利设置审查 二手房如有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在交易时应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买卖的证明。 6优先购买权审查 (1)共有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特别提示: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买卖后,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7审查二手房有无其他禁止买卖情形 (1)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不得买卖; (2)已被列入动拆迁范围的房屋,不得买卖。
购买二手房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手房买卖专业性较强、也是较复杂的问题,不可预见的风险较大,一旦出现纠纷的处理时间较长、程序繁杂,往往购房者为此遭受的损失较大。所以提醒购买二手房者要慎重、注意的问题也比较多。下面仅对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容易忽略的问题简述如下: 一、房产权属是二手房买卖应当注意的首要问题。往往购房者仅核对产权人的产权证,而没有对房产产权人的进一步了解,后患无穷。 1、目前房屋的类型比较多,也比较乱,既有可以自由上市转让的商品房,也有对房屋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如安居工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按照规定转让有限制的房屋要达到一定的年限才能上市交易,这类房产权属较容易出现纠纷。如果确实要购买该类房产,最好要求出售人出具承诺,由售房者承担出现权属争议时的法律责任,避免或降低因权属争议转嫁给购房者的不利后果。 2、按照法律规定,共有人未获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行为无效。若出售的房产为共有人所有,一定要有共有人的签字认可,夫妻共有的房产也不例外,以避免不必要的权属纠纷的发生。 二、房产出售前是否设定抵押是否被人民法院保全、冻结或拍卖 设定抵押,被人民法院保全、冻结或拍卖的房产,无法办理过户,也就无法达到产权转让的目的,购房者将承受较大的损失。为避免这种情况(购房者往往不知情),要求在合同中订立违约条款,由售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房产出售前是否存在租赁 这是购房者往往忽略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订立的租赁合同,房屋买卖不影响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効力,应由买受人替代原房屋出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满,且承租人对该租赁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房产出售前若存在租赁的,应当要求出售人提供该房产承租人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四、户口问题: 户口问题是购房者往往容易忽略的另一问题,户籍问题直接关系到子女上学等基本权益。房屋买卖中的户籍迁出与迁入一旦发生纠纷,不是民事纠纷,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行使户籍管理职权的公安户政部门也无法将卖方的户口强行迁出,这一问题是很难解决的。所以在购房前最好委托律师到公安户政部门调查是否存在卖方的户口未迁出,如果卖方的户口未迁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售房者的户口迁出时限或由售房者承担违约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五、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复杂、条款较多,应当明确约定房款支付、房屋的过户、房屋的交付、房产内的水、电、煤气、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日期和违约责任等,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手房的买卖要比商品房复杂得多,很多二手房买卖是委托房产中介机构办理交易的,鉴于目前房产中介机构有的操作还不尽完善、良莠不齐。日常中时常有委托人与房产中介机构发生矛盾和冲突的发生,如中介机构一房多卖、低吸高抛赚取差价、收取中介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如“信息费”等,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按照规定,房产中介机构不允许低吸高抛赚取差价;房产中介机构只能收取价款总额的中介费,没有促成双方成交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此房产中介机构的选择就显得重要,应当选择具备执业资质的房产中介机构,约定房产中介机构提供哪些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成交、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中介方违约的责任。 如果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觉得把握不大,不必亲历亲为,特别是对二手房交易风险的把握,不可勉力为难,那会耗费你很多时间和精力,且效果还不一定会好,最好聘请专业律师做些必要的调查、了解,审查合同的条款,这样有利于降低购房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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