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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
北京市公、检、法、司机关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意见,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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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或者罪犯亲属以及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派员,共同到庭进行交接。交接当日,人民法院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与保证人或者罪犯亲属以及区县司法局办理交接。人民法院送达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病残鉴定书或证明书,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等各一式二份。人民法院向区县司法局送达法律文书后,还应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刑事判决书,分别抄送罪犯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同级政府的支持,加强相关工作设施建设和基本装备配备。区县司法局应当落实接待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和存放社区矫正档案的专门用房。司法所应当落实接待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办理接收或者解除社区矫正宣告、谈话和存放社区矫正档案的专门用房。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区县。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由司法所责任人、所长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县司法局审批。区县司法局经发函征求其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收函后,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的居住地进行核实,并在收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函复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的居住地符合本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司法所应当接续监管。对同意变更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并由司法所将变更居住地通知书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区县司法局应当将变更居住地通知书及时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对看守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变更居住地的,还应通知其服刑监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变更居住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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