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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二)对未成年社区...
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得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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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一)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二)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三)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四)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区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五)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六)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七)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八)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本细则有关时限的规定提到的“日”,除明确指工作日的以外,均含法定节假日。本细则有关法律文书或者相关材料的送达方式,除作了专门规定的以外,送达机关可先行传真,随后在本细则规定的时限内派员、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予以送达。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县。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区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县司法局批准。返回居住地后,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准予外出的,司法所还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书面通报。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区县不得超过一个月。、、社区矫正人员确因务工、经商、上学需长期离开所居住区县的,原则上应在本域内选择就业、经商、上学,区县司法局可每三个月审批一次。准予外出在本市区域内务工、经商或上学的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期间仍由居住地司法所进行监管,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进行监管,并且每月将了解掌握到的情况书面通报居住地司法所。居住地司法所应当与暂住地司法所签订监管,暂住地司法所应当接受居住地司法所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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