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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得出境。...
对于看守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所提前与居住地区县司法局联系并通知保证人到场后,将其押送至居住地司法所进行交接。因病情严重正在住院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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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及时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外省市看守所、监狱服刑的籍罪犯需回在本市的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和市监狱管理局接到外省市同级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监狱管理机关的书面通知和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接收罪犯的书面证明后,应当立即指定一所看守所、监狱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受指定的看守所、监狱应当自接受指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和区县人民检察院。
对于已解除社区矫正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其纳入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施以三年的继续帮教。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当日,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政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与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做好交接,转交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地与居住地分离的,居住地司法所还应通知户籍地司法所,户籍地司法所应当与居住地司法所签订帮教,居住地司法所应当接受户籍地司法所的委托。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仍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司法所应当在矫正期满当日予以告知,并书面通知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后,司法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并向区县司法局书面报告。区县司法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书面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原服刑监所。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其档案进行整理并移送区县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应当将其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合并整理归档,统一进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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