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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被告的分类及特点

2024-11-08
1. 共同诉讼标的的差异:必要的共同诉讼涉及的诉讼标的具有一致性,而一般的共同诉讼则属于同一范畴内的多个标的。 2. 诉讼请求数量的区别:必要的共同诉讼仅涉及一个共享的诉讼标的,因此只有一个诉讼请求;相比之下,普通共同诉讼涉及多个合并审理的诉讼标的,并相应拥有多个诉讼请求。 3. 可分割性的差异:必要的共同诉讼被视为不可分割的诉讼,所有相关案件必须合并审理;而普通共同诉讼则具备可分性特征,由多个同类别的诉讼标的构成,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性,无需强制合并审理。 4. 当事人同意与否的区别:针对必要的共同诉讼而言,无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即可进行,且在适当情况下,涉讼各方甚至有权申请追加新的诉讼参与人;而对于普通的共同诉讼来说,必须得到当事人的明确同意后方可进行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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