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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的最终合同价格将按照工程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进行计算,在合同签订时,工程实际成本往往不能确定,只能确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计算原则...
1、银行信用 银行信用是债务融资的主要形式,但对占民营企业绝大部分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获得银行的贷款是很多企业不敢设想的事情; 2、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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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以下类型:有重大误解的合同;当事人被对方或者第三方胁迫、欺诈的合同;当事人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时,明显不公平的合同。
大型建筑工地的工程合同类型是 2、1按计价方法划分 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发包人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人、易于进行支付计算。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发包人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人能准确计算工程量。总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发包人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对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种形式,但目前流行的主要有如下几种: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加资金合同,成本加保证最大酬金合同,工时及材料补偿合同。
(一)保险期限 除重大疾病等保险以外,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常为一年期的短期合同。 (二)精算技术 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主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健康保险费率的计算以保险金额损失率为基础,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此外,等待期、免责期、免赔额、共付比例和给付方式、给付限额也会影响最终的费率。 (三)健康保险的给付 关于“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费用型健康保险适用该原则,是补偿性的给付;而定额给付型健康险则不适用,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 (四)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经营的是伤病发生的风险,其影响因素远较人寿保险复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都更严重。此外,健康保险的风险还来源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在很大程度上由他们决定,作为支付方的保险公司很难加以控制。 (五)成本分摊 由于健康保险有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的特性,因此,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带有很多限制或制约性条款。 (六)合同条款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无需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常为同一个人。 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寿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外,还采用一些特有的条款,如既存状况条款、转换条款、协调给付条款、体检条款、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条款等。 (七)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 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战争或军事行动,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造成的疾病、死亡和残废,堕胎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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