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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定条件还可以在主张,不过该权利是有限度的,不能随意扩大它的适用范围。除非是转包人或分包人没有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也没有能力支付,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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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员是指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履行工程施工义务的主体。一般指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挂靠承包等合同项下的承包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是存在滥用损害发包人利益的情况。司法实践认定,实际施工人员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有限,不得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除非承包人或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否则无法支付,承包人未支付其他工程款,否则可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已付清工程款,实际施工方不能再向承包方主张。
可以的。如果你们确定和承包商构成劳务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你们可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开发商主张支付工钱,但开发商仅在“欠付”承包商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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