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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看此房子是否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如果是,法院不可以强制执行。
1、其他法院查封也是合法的。这种情况属于轮候查封。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因此,本案中,其他法院就同一房屋进行查封是合法的。 2、关于申请拍卖事宜,是由谁申请谁缴纳评估拍卖费用的,这个是没有问题的。虽然您查封了该房产,但是首先由先执行债权人进行评估拍卖,因此,法官说法是正确的。轮候查封的目的只是在拍卖后有剩余价值的前提下才有实际意义。 3、因为不同的案件,如果是轮候查封,最终是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的,您不能申请将案子移交您申请查封的法院。 4、查封就是财产保全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5、到了执行阶段,律师的作用并不大,您可以与执行法院沟通,如果执行法院不予理会,您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你说的情况,那些你说的自称是房产的抵押权人和购房者,有可能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也有可能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提供的情况不够具体,但根据你提供的案情,可以回答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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