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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
一、企业破产法中与职工补偿金有关的法律规定 1、《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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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将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任职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度的标准款项,每满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期间可以视为一年进行处理,任职时间少于六个月的则只需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执行,且支付的年限上限不得超过十二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条中所提及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收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职工的安置费不同于职工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得到的补偿金,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得到的补偿金依据的是劳动法的直接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企业;而企业的职工安置费根据的是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破产兼并等的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个别地方政府的规章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且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中的职工。您父母拿到的应属于安置费,不属于企业破产法职工补偿金的范畴
对于国有企业破产资金职工补偿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政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选择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金。 2、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规定,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无论1986年10月1日前后参加工作,出中心时只能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 1、一次性安置费计发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00]13号)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符合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条件的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上一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计发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 未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且在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企业破产时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以本人进中心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三、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国有企业破产后,凡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其原企业及本人参加了失业保险且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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