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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款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六)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指已经工作年限,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不计)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12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终止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1、公司欠劳动者工资和医疗、残疾补助、抚恤金。工资一般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收入和劳动保护费用不在工资范围内。如果是公司高管,工资按照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医疗和残疾补助是指职工在职期间按照医疗保障制度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或者在职期间因工伤事故获得的补助。抚恤金是员工因工伤亡后家属应享受的抚恤金。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你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可以作为其他部分划入社会统筹账户。但从破产实践来看,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费用一般是得不到的(因为破产法中社会统筹保险的清偿顺序是第二位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补偿;扣除和拖延工资应支付的补偿;因劳动合同终止应支付的补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补偿。上述补偿应当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企业退休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1/An-1+an/An)÷N。 公式中:a1、a2……an-1、an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缴费工资;A1、A2……An-1、An为1992年至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001年起为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 其中:对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员,An、An-1均取该年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员,An取该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2008年7月1日后缴纳的1996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按到账时间合并计算后,用于到账年度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其中,退休当年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到账的,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补缴基数与退休上一年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后,用于退休上一年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对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小于4年的参保人员,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不得超过1.0,即:计算结果大于或等于1.0的,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1.0确定;小于1.0的,按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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