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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定义和处理是: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区外建设违章建筑的房屋和设施,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消除影...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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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章建筑的界定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建筑物。违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 2、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988年2月,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实施了《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原则》,该文件规定,对于违章建筑,在时间上的处理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1984年颁发的,各地制定和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后之分,因此,各地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于时限以前的,可以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从严处理。在地域界限上,凡是影响近期规划建设或城市发展的重要地段,违章建筑从严处理,其他规划发展地区可以放宽。凡是直接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修缮施工、绿地、环保、防灾和邻里居住条件的违章建筑应当从严处理,反之可以适当放宽。参照以上原则确定从宽处理的范围,只要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后,可以补办手续,确认其所有权并发给产权证书。被拆迁人在产权实践中如果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依法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后申请房屋产权登记主管部门确认所有权,经处理承认合法建筑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给予补偿。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认定和处理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一项基本职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没有职权认定拆迁范围内的范围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因此如果范围拆迁主管部门认定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系违章建筑而不能提供有关规划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时,被拆迁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认定。在当前的拆迁实践中,有的地方将被拆除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未经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认定为自建房,但是对这些自建房,一般情况下均裁决不予补偿。但是,在一些大城市里,自建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民的居住困难问题,这些自建房基本上都是未经规划许可在自家院里的空地上新建的,因此如果这些自建房没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话,被拆迁人可以依照前文所述诉请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后或者取得补偿,或者自行拆除。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违章建筑认定的几项原则 (1)法不溯及以往原则。也可扩充至行政时效原则这是我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之一,也可扩充至行政时效原则。一项建筑形成于70年代,在当时很少的手续就可建成,如果用现在法律要求分析可以归为违章建筑,这显然不行,所以,必须结合建筑物形成时法律规定确定合法与非法。 (2)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宽严相济。有些建筑虽未办手续,但很早形成,对他人利益没什么影响,甚至在一些收费中把该部分面积算进去了,再作为违章建筑于法于理均不符。 (3)程序正当原则。这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原则。也就是说认定及拆除违章建筑行政主体所遵循的步骤、所采取的手段必须合法的。 拆迁中认定违章建筑作法上几个争议点: (1)违章建筑认定主体,应该是规划部门,拆迁主管部门无权作出评判; (2)认定违章建筑应有法律文书,当事人不服的享有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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