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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经费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单列,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时,除对农村地区学...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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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当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其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不得挪用、挤占。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地位,保障教师待遇。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确保各级财政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因上级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而减少本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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