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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当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其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不得挪用、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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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定期组织教育、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排查、鉴定,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应当加强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并将其纳入普通学校序列。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符合消防安全和防汛、抗震以及兼顾应急避难场所的要求。选择校址和编制校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合理避让山洪、山体滑坡、地震活动断层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和抗震不利地段。其中,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建筑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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