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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是否包括医疗费用?

2024-11-26
在工伤赔偿制度中,医疗费用占据了重要地位。有关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4. 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医疗费用与康复费用;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6. 交通食宿费; 7.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8.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9.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0.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1.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12. 劳动能力鉴定费。 以上各项费用的具体金额及是否适用,需依据受伤者的具体病情进行判断,且因案件实际情况的差异而有所变化。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相关法规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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