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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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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管辖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财政、税务、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为规范劳动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个人被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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