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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四)项中的总收入按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1、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子女的,2000-5000元;2、违法条例生育第二个子女,按上一年度生育双方总收入的3至4倍;在生一个再增2倍;3、符合再生规定,但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26周岁在生育的,1000-2000元;4、符合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的,200-500元。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这样的规定:(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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