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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这样的规定:(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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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与安徽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每多生育一位子女的,当事人需要交纳所在地区上年人均年收入5倍的社会抚养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六条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第四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三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1、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子女的,2000-5000元;2、违法条例生育第二个子女,按上一年度生育双方总收入的3至4倍;在生一个再增2倍;3、符合再生规定,但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26周岁在生育的,1000-2000元;4、符合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的,200-500元。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前款第(四)项中的总收入按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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